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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颂信息2006年第五期
2006-10-18 2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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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要目
·卷首语·
主 题 ……………………………………… 封 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摘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修订 .................. .2
·业务动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 .......... ......... ............. .3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4


卷首语


握过华颂手,永远是朋友!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继修订颁布,
本期信息对两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摘录。
本期信息详细刊登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的通知》,敬请阅读。
 


华颂信息


HUASONGINFORMATION
5
2006年
(总第十五期)
华颂会计师事务所主办
二○○六年十月十五日出版

法 规 信 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略)。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略)  
第三章 管理人(略)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略)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略)
第六章 债权申报(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略) 
第八章 重 整 (略) 
第九章 和 解(略)
第十章 破产清算(略)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略)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
1997 年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仅限于自然人是无疑的。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人等利用灵活的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也为所有商事主体设立合伙企业提供了依据。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民商事主体都能作为各种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1997 年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企业,即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3、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基于减轻专业服务机构中普通合伙人的风险和促进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立法政策,在普通合伙企业一章中以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4、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
1997 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现在,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就本质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仍是根本的。
业 务 动 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一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8号令公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请查阅《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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