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 期 要 目
·卷 首 语·
主题………………………………………………… 封面
·法 规 信 息·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 1
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
整问题的通知............................................ ..............2
·业 务 动 态·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3
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4
卷 首 语
华夏年年腾骏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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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美满幸福,事业蒸蒸日上!
在新春到来之即,衷心祝愿广大客户及业界同仁:日日平安吉祥,事业蒸蒸日上!
握过华颂手,永远是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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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颂
信
息
HUASONGINFORMATION
1
2007年
(总第十七期)
华颂会计师事务所主办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出版
法 规 信 息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5]200号
第一条 (略)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略) 第十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2号)同时废止
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 摘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一律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6 |
|
建筑业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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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 |
9 |
|
娱乐业 |
19 |
|
其他企业 |
9 |
二、调整应税所得率后的其他相关问题,将另文明确。
业 务 动 态
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要点
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
本文件是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前发布的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最重要文件之一。其内容包括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工效挂钩政策的适用范围等。其中,最重要的规定是自2006年7月1日起,内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人均每月800元上调到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原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于职工教育经费一般是按照计税工资1.5%的计提数扣除。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一方面将扣除比例提高到2.5%,但同时要求“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将扣除思路从“有限额比例的权责发生制”变为“有限额比例的收付实现制”。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京地税企[2006]468号)。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1、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一律采取退税方法。(京地税企[2006]469号)
五、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3、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六、需要明确的有关项目的计算口径 国税发[2006]56号摘录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
审核报告范围
京财税[2006]862号
一、申报审批类
1、《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2 、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3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房地产类
三、审核备案类(略)
1、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3、“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的事项。
4、“三项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四、申报类
1、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
2、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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